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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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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 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2024 年 9 月生产电子产品的 A 公司与司机余某签订运输合同,车辆挂靠在 B 运输公司名下,由余某将一批电子产品运至浙江某地,车辆行驶至江苏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电子产品全部受损。因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损失由余某承担。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A 公司将余某和 B 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某区法院,请求余某同 B 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区法院根据余某与 B 公司的挂靠协议,判决在一万元挂靠费用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余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挂靠公司承担不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方的法院在实践中执行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是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 2001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是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 号)中规定,由于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者租用、借用车辆等原因产生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类责任(垫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 三是安徽省高院 1998 年 12 月 25 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 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鲁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高法【2024】243 号第七条:关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问题。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情形比较复杂,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目前审判实务中对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被挂靠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较大的分歧,各地 做法不一,《2024 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批复的精神,规定被挂靠人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相对比较合理,但实践中不易操作,鉴于挂靠经营的不法性以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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