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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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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9年2月修改概况2018年11月30日,公安部网站发布了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共修改增删了49项内容,多项内容困扰基层办案的问题得到了明确,首次明确了使用微信等通讯工具可以送达法律文书、赋予辅警执法权、新的调解办法、电子签名、提取生物特征等程序的合法性,在有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可以不制作笔录、新增快速办理案件程序,将“‘工作证件’改为‘人民警察证’”,删除了消防安全管理,增加了“办案场所”概念,删除了“劳动教养”,相关法律里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案件审核案件人员范围的扩大等等。修改概况《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此次修改,主要围绕消防体制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执法办案场所的使用、涉案财物管理、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增加、删除了部分内容。在办案过程中为民警减负,可谓亮点多多,影响到从接处警到案件办结的整个过程。下面我们结合工作实际,介绍一下18个方面的常用知识。一、管辖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一、管辖二、增加三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第十二条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一、管辖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二、调取证据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其中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修改为“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三、物证、书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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