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五、司法实践中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审理 虽然我国已从立法上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害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但就目前而言,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对此类案件的具体审理还未能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和操作规程。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要审理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应当着重注意: (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责任竞合情形 结合笔者审判经验,责任竞合通常发生在下列合同关系中:1、买卖合同。主要有标的物有瑕疵、质量不符合要求、包装不符合要求,造成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2、运输合同。在运输旅客、货物中,因承运人的过失,致旅客受伤、死亡或者致货物损毁、灭失的。3、雇用合同。受雇人在履行雇用义务时,人身受到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雇用人损失的。4、租赁合同。因租赁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损害或者因承租人过失毁损租赁物。5、保管合同。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损害的;或者保管人占有寄存人财产非法使用,造成损毁、灭失的。6、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虽然是无偿合同,但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赠予受赠人有瑕疵的赠与物,造成受赠人损失的。7、承揽合同。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毁损、灭失的。8、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此类合同在履行中,供方因违约中止供电、水、气、热力,致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 (二) 在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 1、法院对原告的选择应加以必要的诉讼指导。原告在起诉时,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对原告的权利有一定影响。理由:第一,哪一种请求权能得到更多的经济赔偿,通常是原告的首要选择。第二,一方面,如受诉法院在原告所在地或者常常居住地,原告参加诉讼活动比较经济、方便,诉讼成本也相对较少。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比较方便,对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把握相对要大。另一方面,出于心理上的担忧,如,原告担心地方保护主义通常会选择自己信任的法院。因此,在受理时,虽然选择何种请求权是法律给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因对法律理解上的差异,法院对原告的选择应加以必要的诉讼指导,指导当事人对自己的选择如何能实现其最终目的,以及怎样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目的,避开当事人选择不适当而得不到应得的赔偿,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由于当事人的这种选择在一定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