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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VIP专享VIP免费

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_第2页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法律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249 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第三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四)项目为 2024 年 6 月 3 日财建〔2024〕249 号文实施以后完工的。第四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第五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 240 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奖励标准为 100 元/吨标准煤。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前已获得市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市级财政不再配套奖励。第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在项目完工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市经发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市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按季度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奖励标准下达奖励资金。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4.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实测数据。(三)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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