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都匀开发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河池市××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8503-1-1.html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金民初字第 225 号原告都匀开发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施金雄,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河池市××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原告都匀开发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都匀××公司)与被告广西河池市××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忠迎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韦丽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都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金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池××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24 年 1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口头货物(硫酸)买卖协议,约定由被告在两个月内向原告提供 657 吨硫酸,每吨价格为 350 元整,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购货款人民币 230,000 元,被告在出售该批货物的同时要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协议达成之后,原告于当日即依约向被告的开户银行汇入双方所约定的购货款 230,000 元整。被告于当日即 2024 年 1 月 10 日至 1 月 17 日分别向原告提供共 7 车硫酸,总重量为 319.80 吨,总价值为 111,930 元(被告均未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此后,被告以货源紧张为由拖延继续供货,至今尚未提供给原告剩余的硫酸 337.34 吨,总价值 118,069 元。经原告多次督促,被告至今仍拒绝供货和退还原告剩余的硫酸款。为此,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硫酸款共计人民币 118,069 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都匀××公司以原诉状有错漏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4 年 1 月 10 日所达成的货物买卖协议,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硫酸款共计人民币 118,02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庭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池××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对原告都匀××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变更的诉讼请求不要求进行答辩。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