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长沙金湘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在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 578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丽琼,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湘,男,1962 年 2 月 17 日出生,汉族,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马桥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金湘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 法定代表人洪志光,董事长。 原告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长沙金湘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1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跃兵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国强、王建中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4 月 2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湘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用联社诉称,2024 年 12 月 19 日,被告与原告所属白马桥信用社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自 2024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时间段,由原告所属白马桥信用社向被告发放最高额差额不超过 8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被告以长房权证黄花字第 00027879 号、第00027880 号房屋产权及长国用 2024 第 224 号土地使用权作抵押。2024 年 12 月 6 日和 2024 年 1 月10 日,被告分别向原告申请银行承兑汇票 800 万元,并分别与原告签订《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承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抵押保证书》,约定由被告交付 50%的结算保证金,其余 50%的不足部分在承兑期内分次由被告补足。根据被告的申请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2024 年 9 月 28 日、2024 年 10 月 6 日分别向湖南锦泰经贸有限公司发出银行承兑汇票 280 万元、260 万元、227 万元共计 767 万元。与此同时,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 140 万元、130 万元、113.5 万元《差额合同》,并订立《银行承兑差额借据》。现《差额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差额的情形出现,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金湘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信用联社及其委托代理人为支持其诉称理由,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部分证据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基本情况 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