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东升等 / 排污费改税的历史必然性及其方案选择日期: 2010-11-18 9:45:06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0 年 9 期阅读次数: 1786 靳东升、龚辉文 /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内容提要: 在环境税开征问题的讨论中,排污费改税成为题中之义。 我国排污费制度实施以来不断完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排污费征收程序复杂,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等因素, 排污费改税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本文在充分阐述排污费改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关键词: 排污费费改税环境税气候的不正常,环境污染事件的不时发生,以及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现实,都使都使开征环境税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但在中国,开征排污费已有多年的历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对引导和促进污染的防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讨论开征环境税,必然要考虑与现行排污费的关系问题,或者说需要搞清楚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进行排污费改税。本文对此作一初步探讨。一、税收与规费的不同特点作为政府重要收入形式的税和费,是税收和规费的简称。 在理论上, 虽然具体的表述不尽一致, 但税收与规费的基本含义是清楚的: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规费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因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而依据行政规章的规定向特定单位或个人收取的费用。从中也可以看出,虽然税收和规费都是政府的重要收入形式,但两者具有不同的特点:首先,征收主体不同。 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 具体的执行主体是税务机关,即使有时不由税务机关征收, 也主要是出于降低征收成本和防范逃避税收,实行源泉控管的需要而由税务机关委托相关单位代为征收;规费的征收主体是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行政机关或行政事业单位。其次,征收依据的地位不同。 税收的征收依据是法律, 依法征税是税收的最基本特征之一。在法制不太健全的阶段,虽然也存在依据行政法规征税的现象,但这种行政法规实质上具有法律的全部特征,而且,依行政法规设立的征税权往往需要法律的正式授权, 并受法律的约束。 规费的征收依据主要是行政规章,法律级次较低, 有时即使与税收征收依据的法律级次相同,即同为较高级别的行政法规,其法律约束力也弱于税收, 在观念上和实际影响上规费的法律地位都没有税收的高,因此,作为政府的收入形式,税收要比规费更规范,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