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全文) (2003)刑提字第5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再审被告人刘涌,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嘉阳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沈阳市和平区丽景城市花园D座11楼2号。因本案于2000年7月11日被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佟林,北京市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10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对被告人刘涌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2001)铁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万元;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万元。判处刘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人民币 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宝贵人民币 5420元。对刘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缴、没收。 判决宣告后,刘涌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亦不服,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2002)辽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及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的民事赔偿部分。 认定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2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判处刘涌赔偿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赔偿扈艳人民币1万元,对扈艳的赔偿与其他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