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刑诉复习记忆 强制措施 1.1、取保候审:(应当)居市县 传 告 证 人 即:(1)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2)传讯时及时到案;(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在 24 小时内报告;(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5)不干扰证人作证。 1.2、取保候审:(酌定)三个特定,两个证件 即:(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监视居住:(应当)居处所 传 见 证 人 加三证 即:(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传讯时及时到案;(3)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5)不干扰证人作证。;(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拘留: 被发现,有证明,被指证,畏罪行,毁证伪证加串供,多次流窜与结伙, 不讲真话身不明。 (即:犯罪后即被发现的,身边发现证据的,被人指认的,犯罪后逃跑或企图自杀的,毁灭证据和串供的,重大犯罪嫌疑或流窜作案的,身份不明或虚假的) 公安机关来执行,县级以上 开证明,通知 /讯问 各 一 日 ,没 有问 题 就 放 行。三日 上 报检 察 院 ,七 天 之 内作判 断 ,普 通最 长 十 四 天 ,三十 七 日 最 长 限 。 4、逮 捕 : 三证三期 一 徒 刑,一 批一 决 一 执行,通知 /讯问 各 一 日 ,不妥 释 放 发证明。 5、扭 送 任 何 人都 可扭 送 公安机关的情 况 有:犯通追 越 ,谐 音 :饭 桶 追 月 。即:正 在进行犯罪的,被通缉 的,被追 捕 的,越 狱 的。 刑事处罚 1、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1)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2)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3)遵守法律;(4)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2、监外执行适用的情形 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幼儿,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不致害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 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