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改制农商行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工作程序及基本要求 (一)法律规定 (二)基本要求 1、法律程序完备 2. 清产核资真实准确 3. 资产评估结果公允 4. 发起人资质符合要求 5. 原社员股金处置规范 6. 不良资产处置积极、可行、有效 7. 净资产缺口足额弥补 8. 各项准入指标完全达标。 二、改制中需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程序完备,确保程序合法 1.应由权力机构(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同意取消农村信用社法人资格,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并明确新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承继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债务; (2) 授权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全权负责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开业前的相关工作; (3)审议通过(筹建工作小组制定的)《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确定和处置实施方案》,委托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 机构进 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确认 净资产(清产核资报 告 中的委托人应与 此 一致 );并在 决议中明确有关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出 具 净资产处置意见 方面 的内容。 (4)审议通过清产核资评估基准日 至 开业期 间 经 营 成 果的处置意见(需明确自评估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是归原社员股东享有还是由拟设机构新老股东共享); (5)审议并明确原社员股金的处置意见(即原社员股金在量化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可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也可清退); (6)同意授权农村信用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社社员股东签署有关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2. 应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关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等方面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证书。 (二)清产核资真实、准确,评估结果公允 1.关于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聘请经有权部门批准依法设立且具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中介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 号)第28 条规定:分支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 由设立该 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负 责 出具资产评估报 告 ,并加 盖 该 资产评估机构公章 ;分支机构不 得 以 自己 的名 义 出具资产评估报 告 。 2.清产核资工 作 依据 《新会计 准则》 《金融企 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 号) 银监 会关于信贷 资产及非 信贷 资产风 险 分类和 管理的规章 规、范 性文件 。如 《农村合作 金融机构信贷 资产风 险 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