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治安一处 电话:63.54275 1 / 8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创新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业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公寓式酒店、农家乐、家庭式旅馆、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一简称为旅馆)。 第三条 在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中,省厅负责制定全省规范性文件、考核办法,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州市公安机关负责制定本州市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办法实施细则、考核办法,随机抽查评定情况,并组织实施;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制牌、检查、审核、定级、授牌等工作。 第四条 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工作采用辖区公安派出所初审、所属治安大队审批决定的“二级评审”制度。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和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各地星级评定情况 承办单位:治安一处 电话:63.54275 2 / 8 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督促整改并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五条 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工作,实行半年一考评半年一升降,评定办法为日常评定与集中评定相结合、查阅资料与实地考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照省厅和州市的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对辖区旅馆进行星级首评挂牌,并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星级登记。星级首评后每半年为一个积分评定周期。在考核计分中,同一情形符合两条以上加、扣分标准的,按最高分值加、扣分,不重复计算。积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条 积分制星级评定标准 (一)综合分100 分以上的为治安五星级(治安优秀单位); (二)综合分90 分以上不满100 分的为治安四星级(治安良好单位); (三)综合分80 分以上不满90 分的为治安三星级(治安达标单位); (四)综合分70 分以上不满80 分的为治安二星级(治安未达标单位); (五)综合分60 分以上不满70 分的为治安一星级(治安较差单位); 承办单位:治安一处 电话:63.54275 3 / 8 (六)综合分60 分以下无星级(治安较差单位)。 第七条 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分值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