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十 七 种 常 见 治 安 案 件 的 认 定 、处罚和证据规格 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有些人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或得到某种非法利益,向一些机关、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进而实施扰乱这些单位秩序的行为。如到机关强占单位的办公室,砸碎商店的橱窗,侵入医院的手术室吵闹等等,致使这些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这些单位,不能按正常的规章制度进行各自的工作和必要的活动。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意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以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或要求。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为维护公共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公共生活中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认定与处罚: 处理此类行为要与扰乱社会秩序罪区别 开 来 ,其 区分 的关键 是行为造成的危 害 后 果 的程 度不同。作为违 反 治 安 管 理行为,其 危 害 后 果 只 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 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危 害 后 果 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无 法进行。同时 ,构 成犯罪的主体是实施这种行为的首 要分 子 ,而实施了扰乱行为的一般 成员 则只 构 成违 反 治 安 管 理行为。 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治 安 管 理处罚条 例 》 第 十 九 条 第 一项 规定,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证据规格: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方式、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问明人数、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问明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受害单位负责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4:出警单位民警出具的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损害后果: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