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区分代理与行纪需据委托内容与合同法规定【裁判要旨】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都是以委托为基础,其共同点是,接受委托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如何区分接受委托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是代理关系还是行纪合同关系,要根据委托内容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认定。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形成行纪合同关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形成代理合同关系。【案情】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平安福公司归还车辆并赔偿损失。2024 年 2 月 19日,原告赵宏武以 89600 元购买了二手朗逸轿车(该车初始登记日期为 2024 年 5 月日),并于同年 2 月 28 日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车牌号为豫 M 82607。赵宏武将自己的豫 MR2607 号朗逸轿车放在被告三门峡市平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福公司),由该公司对外出租。双方口头约定:车辆租出去,赵宏武得 85%的租赁费,平安福公司提取巧%的管理费;车辆没有租出去,没有费用。2024 年 11 月 17 日,平安福公司根据公司规定,审查了王超用于租车的有关手续,与王超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赵宏武的豫 MR2607 号朗逸轿车出租给王超,约定租期 7 天。租赁期限届满后,王超未及时归还所租车辆。平安福公司既找不到王超,也找不到王超所租车辆。 2024 年 3 月 4 日,平安福公司向三门峡市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王超从平安福公司租赁豫 M 82607 号轿车后,向张文辉借款,并将租赁的轿车留置在张文辉处后去向不明。公安机关对此事没做进一步处理。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赵宏武向河南省三门峡【审判】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宏武将自己的豫 M2607 号朗逸轿车放置在平安福公司对外出租,双方有口头约定。王超从平安福公司租赁车辆后,向张文辉借款,将租赁的轿车留置在张文辉处,事实清楚。赵宏武主张其与平安福公司是租赁关系,未能提供证据,平安福公司也不予认可,不予认定。根据事实,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平安福公司受赵宏武委托,代赵宏武将汽车出租。该车出租后,平安福公司既非车辆承租人,又非车辆占育人,赵宏武要求平安福公司返还车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湖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作出(2024)湖民一初字第 124 号民事判决:驳回赵宏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