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林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法律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 号)、《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 号)和教育部财务司《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 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在北京林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党委组织部为牵头部门。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各部门指定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承办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第四条 联席会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我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讨论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审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对未列入计划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出安排;沟通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讨论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第五条 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于上年度末或干部调整调动时提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提请校领导审批后向审计处送达委托书。2、介绍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3、在干部意向调任、转任或离任前,委托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否则不提请党委讨论。审计结果归入考察材料,存入干部政绩档案。4、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5、对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困难和问题。第六条 纪委、监察处的主要职责是:1、每年根据廉政建设的要求,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2、受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并反馈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3、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并介绍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4、对阻挠、拒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