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促进拆迁行风建设,我局对《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办法》针对本市近年拆迁行业存在的问题,对拆迁单位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核心是严格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法律规范拆迁服务行为,促进依法拆 迁、文明拆迁,提高拆迁单位服务意识。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和各拆迁单位必须仔细学习和贯彻新《办法》,树立拆迁行业良好形象,保障首都城市建设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拆迁单位应根据新《办法》要求,对本单位资质情况和所承接拆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或者不足,应及时整顿;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对在本区县范围内承接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报市局;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区、县局对拆迁单位资质及其承接拆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三、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新《办法》要求重新核定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拆迁单位现有资金和人员构成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补足。逾期不补足的,根据新《办法》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拆迁资质。 四、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逐步建立和推行拆迁单位项目考核制度,动态掌握在本区县范围内承接拆迁项目的拆迁单位执行拆迁法规政策情况和拆迁服务质量,提出考核意见并报市局。 五、市国土房管局逐步建立全市拆迁单位信息查询和信用管理系统,将拆迁单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二 00 三年四月十六日 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单位类型〕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