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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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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 176 号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已经 2024 年 10 月 12 日市人民政府第 5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市 长 王岐山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商业零售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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