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切勿签订阴阳房产合同核心内容:为了躲避应该缴纳的税收,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签订“阴阳合同”已经成为一 种并不罕见的避税手段。买卖双方通过约定较低价格的合同办理转让手续,而私下则根据较高的价格来实际交易房屋。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我将为您介绍阴阳合同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在阴阳合同买卖中,表面上看,买卖双方从中获得了利益,但北京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却显示,在二手房价格快速上涨的形势下,卖方受到房价上涨的利益驱动,往往会将“阴阳合同”作为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理由,而买房 人无疑将面临着更大的交易风险。 2024 年 5 月,高某与乔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某以 73 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乔某。但其中细化规定,73 万元 的总价中,房屋的成交价格仅为 34 万元,另外的 39 万元则是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补偿款。根据这一房屋交易的价格计算,乔某只须支付契税 3400 元。 可是,当乔某依约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并与高某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后,高某却因为纳税的问题与乔某产生了争议,并拒绝再继续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为此,乔某将高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高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赔偿各项损失,同时支付逾期履行的合同违约金。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成了高某主要的抗辩理由。高某提出,乔某只根据 34 万元交纳税费,违反了国家规定,导致双方无法进行过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乔某返还房屋、支付违约金。 此案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案件。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原来是 73 万元,就应该以此为计税的依据。可乔某和高某却想通过提高装饰装修补偿款的方式 降低房屋成交价格,从而减少税金,违反了正当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高某要求乔某全额纳税原来是正当的,可是高某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于规避纳税义 务的约定是明知的,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据此,两审法院均判决,乔某与高某之间的合同应继续履行,高某协助乔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乔某给付高某购房余款,并依据真实成交的 73 万元计算有关税款。 2024 年 5 月 27 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局、原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 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次年 6 月5 日,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原建设部等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