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不应再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继续施行企业资格限制。自此,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以下简称“结算企业”)开始根据重点监管名单进行管理,结算企业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全文内容如下: 2024 年 6 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审核确定了 9502 家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 新制度“转向”管理 2024 年 8 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正式结束试点,进入全面开展阶段。在试点期间,结算企业的各项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相关政策清楚明确,操作流程也比较便利,因此受到了企业和银行的普遍认可。但是,也有部分企业和银行反映,在进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常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业务均向所有进出口企业开放的情况下,不应再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继续施行企业资格限制。 考虑到试点期间并未出现大规模异常骗税和逃税行为,并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经结束试点阶段,继续对结算企业执行试点名单管理制度过于严格,因此需要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在这一逻辑下,2024 年 2 月,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宣布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称“《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其管理执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6 月《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正式对外公布,监管名单管理制度正式实行。监管名单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全国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根据《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这意味着,对结算企业取消了资格限制,全国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结算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均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所有结算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货物报关和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申领或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二是明确和法律规范了重点监管名单的产生标准和确定流程。根据《通知》要求,凡出现以下问题的、具有进出口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