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一律不受司法救济 2011-03-27 纠纷双方是否属于平等主体,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前提。当承包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存在平等性和隶属性的身份竞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形式与内容上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时,法院应当从争议的内容以及合同的本质特征出发,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合同性质、合同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做出正确推断,从而依法保护权利主体获得司法救济。 [案情]上诉人(一审原告):杜嘹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亿通微波电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 杜嘹亮原系亿通公司的职工,于 2006 年 8 月 15 日同亿通公司签订了公司业务内部协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部门业务关系独立核算,由公司与部门负责人共同执行,协议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公司以 30 万元为限,根据部门实际经营需要以借款的方式分批拨付给部门责任人,责任人承担对电讯运营商工程的所有业务;责任人承担经营地点 50%的费用、所有人员的工资及相关开支、涉及合同的税款以及业务的回款;公司根据合同金额(最终以回款额确定)的 80%拨付给责任人,合同的所有经营费用包括损失均由责任人承担:项目的先期投资,如最终未能签订合同,公司和部门责任人各承担 50%;部门独立核算,由责任人全权负责,公司发生股权买卖或转让,不影响该部门经营。杜嘹亮称,协议签订后其与业务单位的业务金额达 438180 元,但 2007 年 4 月 27 日,亿通公司通知其离开公司自谋出路,且将公司转让,致使其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无法实现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款,遂以亿通公司不适当履行该协议为由而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协议判令亿通公司支付收益分成。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嘹亮作为亿通公司工程部门的负责人,代表本部门与亿通公司签订了协议,就该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主体显然不适格;且杜嘹亮与亿通公司签订的协议属公司与所隶属部门之间的内部协议,签订协议的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履行内部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对杜嘹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宣判后,杜嘹亮不服一审裁定,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协议属于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性质,是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结果。双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