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几点讨论 据以讨论的一组案例: (1)2000 年 7 月 27 日,四川姑娘黄青梅准备搭乘北京海淀 334 号公交车,上车掏钱买票后,发现乘坐的牌号为京 B/B5552 小公共汽车是 336 号,在汽车开动后不久,黄青梅发现搭错车并要求下车,由于车门未关好,导致黄青梅跌地而死。交警支队作出认定,车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方负次要责任,并在建议书中要求车方承担 80%的经济损失。事后黄青梅父母以北京灵山客运汽车管理中心违约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赔偿黄青梅父母为医治黄青梅而付的各种费用16000 余元、生活费 5 万元和精神损失费 12 万元。 (2)1999 年 12 月,刘女士乘坐的一辆公共汽车为避开右道上突然变道的出租车紧急刹车,造成二车相撞,致使刘女士受伤并流产。交警认定,由出租车负全部责任,刘女士的医药费由出租车所在单位支付。刘女士在 2000 年 3 月 27 日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损失 15万余元。2001 年 5 月 18 日,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女士医药费 2.45 万余元,精神抚慰金 1.5万元。(《乘客受伤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中国检察日报 2001 年 6 月 16 日) (3)1999 年 10 月 2 日,阮宝珠乘坐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的车号为粤 S-04360 的专线公共汽车;途中有二名小偷用刀划破其裤欲行窃,原告发觉后即与之抗争。不久,阮宝珠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时,二名小偷从车后冲上来殴打原告,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可多事,司机与乘务员均未作出制止或实行报警行动。阮宝珠后至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法院认为被告在这一事件中,应承担救助责任,依其过错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 30%,驳回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判例讨论》2000年第 2 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 131-132 页 ) (4)1999 年 10 月 29 日,颜桂莲乘坐国营温岭运输公司的浙 JC8099 大客车,从武汉回浙江温岭,当夜 11 时,车经江西上饶郊区,在国道线旁停车小便, 颜桂莲在去公路对面时被过路汽车撞伤,肇事车辆随即逃逸,颜桂莲被他人送至上饶地区医院治疗,诊断为额叶、左枕叶脑挫伤并出血,额骨凹陷性骨折等,10 天之后,患心肌梗塞死亡。后家属以承运人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 60800 元及医药费、交通费共计 82444.30 元。200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