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第2 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 正文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 (三)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附件B列出而附件C 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 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 场 检验至 少 由 2 名具 有电梯检验员或者 以上 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 向 申 请 检验的电梯施 工或者 使用单 位 (以下简 称 受 检单 位 )出 示 检验资格标 识 。现 场 检验时 ,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 整 等工作。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 场 检验至 少 由2名 具 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 向 申 请 检验的电梯施 工或者 使用单 位 (以下 简 称 受 检单 位 )出 示 检验资格标 识 。现 场检验时 ,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 整 等工作。 第二 十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