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精选五篇]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农牧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XX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 号)、《XX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 XX 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类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施工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向本企业开立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存储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的货币,作为企业发生拖欠工资后的储备性应急资金。 第五条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存银行和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发放、补缴、返还等工作。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具体建议具体组织实施工资保证金的1 使用。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后,经调查处理,用于发放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缴存标准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 3-5%确定。原则上未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类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 3%确定,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施工类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 5%确定。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工程进度缴纳。 第七条工资保证金可以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允许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 第八条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托管银行报送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第九条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至少 2 人以上负责管理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要遵守财务制度,按时与托管银行对账、检查台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据实填写缴费、启动支付、返还记录。缴存保证金的建设施工类企业需要查询缴费、启动支付、返还记录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服务。 2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类企业在缴纳工资保证金时,应当向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