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申请书 XX 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若干规定 (试行)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申请及审批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申请及审批内容 1、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以下简称“首次申请”); 2、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暂定期满重新核定(以下简称“重新核定”); 3、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升级(以下简称“升级”); 4、《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换证(以下简称“换证”); 5、《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变更(以下简称“变更”)。 6、《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注销(以下简称“注销”); 四、申请及审批条件 (一)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升级、换证应提出申请,考核是否满足相应等级资质认定技术标准。 (二)变更应提出申请,考核是否满足变更的相关要求。变更的要求如下: 1、变更单位名称:(1)企业:应获得上级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依法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2)事业单位:应获得上级部门同意;依法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变更时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应不变,如发生变化视为首次申请。 2、变更法定代表人:(1)企业:应获得上级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依法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事业单位:应获得上级部门同意;依法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变更其他信息仅需提出申请。 (三)注销应提出申请,交回原资质证书和出图专用章。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书面申请文件(具体材料详见附件)。申请文件应符合规范,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内容应真实、完整。申请人对所有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文件装订成册后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许可处(总窗口)收件。 (二)收件与预审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接受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文件后,应出具书面收件回执,并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 (三)补正与受理 1、经预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收件回执即为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