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 本报北京 10 月 17 日电(记者高云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进一步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经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落实农地农用原则,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执法、监管。 《通知》指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论证后可占用基本农田。 新规对设施农业的用地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以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将附属设施中的生活用地从设施农用地范围中剔除。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设施农用地备案 (一)办理规定 (1)国土所审查不占用基本农田、存量建设用地、避开挂钩置换项目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及占补平衡项目区; (2)国土所审查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范围,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并远离村庄。 (3)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需落实占补平衡。 (二)办理依据 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 号) 2、XX 省国土资源厅、XX 省农业厅、XX 省海洋与渔业厅、XX 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 号) 3、《XX 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分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泰岱政办发[2012]42 号)。 (三)办理流程 1、国土所初审。 2、经营者申请。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4、区农业、畜牧、水务等部门审核。 5、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6、区政府批复。 7、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 (四)办理所需要的材料 1、设施建设方案(制式表格由所提供); 2、用地协议; 3、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