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利霞与 XX 市开发区东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要点提示】 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的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委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取消。 【案例索引】 一审:XX 省 XX 市 XX 县区人民法院(2006)红民一初字第838 号(2007 年 9 月 12 日) 二审:XX 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中民一终字第545 号(2008 年 5 月 9 日) 【案情】 原告:芦利霞 被告:XX 市开发区东杨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芦利霞是东杨村村民,1996 年 12 月 23 日原告芦利霞与 XX 县区榆林乡大杨村郭树法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朱召村居住。其户籍仍保留在东杨村,婚后芦利霞未在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加孕检。1999 年 11 月 19 日芦利霞出具保证书,保证其和儿子的户口为空头户口,今后不参与东杨村的分配,不划宅基地,不分耕地。后东杨村多次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未给原告芦利霞分配。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 43112.45 元。 被告辩称。不分给原告土地补偿款是由村民会议表决决定的,村委会必须执行。在 2002 年秋后调整土地时,专门为出嫁女户口未迁出的留出一部分口粮田,并规定不得参与村里的任何分配。既然申请分得了口粮田,那么就说明同意了村里“不得参与村里的任何分配”的规定,现再起诉显然不妥。况且原告并未履行村民义务,计划生育等也未纳人村里管理,婚后也一直在婆家居住。原告已写过保证,放弃了村民待遇。 【审判】 XX 市 XX 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人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的损失的补偿,芦利霞虽具备东杨村户籍,但其未在该村居住,且原告芦利霞于 1999 年 11 月 19 日出具保证书,保证其和儿子的户口为空头户口,今后不参与东杨村的分配,不划宅基地,不分耕地。该保证书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视为其自愿放弃其自身权利,故原告芦利霞无权再要求参加分配征地补偿款,对原告要求被告东杨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芦利霞称其出具的保证书系在被威逼之下所写,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