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 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X 省自然灾害 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2012]1 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577 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XX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61号)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XX 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XX 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XX 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附件: XX 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577号 ) 、 《 自 然 灾 害 生 活 救 助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财 社〔2011〕6 号)、《XX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州)、县(市、区),中央或省启动Ⅳ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后,中央或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突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