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之平衡[优秀范文 5 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编号:中保协条款【2006】 1 号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人名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 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关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前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用,并按照合同附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 包括背包人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向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五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 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 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有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0 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是,无责任伤亡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