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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属于保管还是车位使用合同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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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停车属于保管还是车位使用合同【案情】2024 年 9 月 2 日中午,张某驾驶凌志轿车到商场购物时,在管理员的引导下将车停在该商场前的露天广场内,未取得任何停车凭证,也未支付任何费用。下午 2 时,张某回来发现轿车被盗。在多次与该商场的管理单位金博大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均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诉称,其将汽车存放于广场停车场内,交由被告物业公司管理,双方之间形成了汽车寄存保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负有妥善保管、原物返还的义务,但由于疏于管理,未尽保管职责,在车辆停放时不出具任何凭证,仅在车辆驶出时收费,致使车辆被盗,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凌志轿车被盗造成的直接损失 308361 元。【裁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丢失车辆的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具备赔偿责任成立的要件,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点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有无向原告作出保管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保管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必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而完成保管物交付的法律前提则体现为保管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即保管物的交付必须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车辆的保管虽有其特别之处,但作为保管物时,它的交付也必须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够体现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车辆的实际占有和控制这一本质法律特征。本案中,在该车的钥匙并未交与物业公司的前提下,车辆始终由原告实际保管,物业公司对该车出入不能进行实际的控制。而且被告的广场并非专用的停车场,属于开放式,被告根本无法对车辆进行实际的完全控制和占有。此外,被告方根据停车的时间而非车辆的价值进行收费,这与保管合同要求对保管物进行清点亦有较大差异。因此,虽有管理员引导被告停放车辆,但不能据此认为该行为是接受保管物的法律行为,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了保管合同。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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