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俞嵘诉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上诉案 俞嵘诉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沪二中行终字第 275 号上诉人俞嵘,男,1972 年 5 月 7 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广粤路 517 号 601 室。委托代理人沈华连,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住所地本市金陵东路 174 号。法定代表人张俭,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小绯,男,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科峰,男,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潘久文,男,1963 年 11 月 6 日出生,汉族,上海审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住本市黄兴路 2024 弄 4 号 203 室。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诉人俞嵘因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黄行初字第 39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俞嵘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华连,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小绯、张科峰,第三人潘久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XX 年 12 月 18 日 9 时左右,俞嵘在本市河南南路 665 号上海审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潘久文发生纠纷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俞嵘殴打潘久文脸部,经验伤潘久文已构成轻微伤,黄浦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项的规定,于 20XX 年 12 月 18 日 19 时 20分对俞嵘作出第 0010018339 号治安拘留七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俞嵘收到该决定书后不 服 , 向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20XX 年 3 月 24 日上海市公安局作出沪公法复决字第 35 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黄浦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俞嵘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政处罚决定。黄浦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当日,俞嵘父亲俞松林愿为俞嵘担保,故该行政处罚决定暂未执行。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浦公安分局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处罚的法定职权。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俞嵘与原工作单位的纠纷,理应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而不应实行过激方法,殴打潘久文致轻微损害,俞嵘的该违法行为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黄浦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安分局对俞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