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伊莱利利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一中行初字第 602 号 原告伊莱利利公司 ,住所地美国IN46285 印第安那波利斯利利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韦劳伦,专利总顾问助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理。 委托代理人邰红,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吴玉和,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 10-12 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人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化学申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诉处复审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复审员。 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 38 号。 法定代表人孙飘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孙兰,女,汉族,196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年 12 月 10 日出生,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驻京办事处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 53 楼 2 门 602 号。 原告伊莱利利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XX 年 2 月 25 日作出的第 6874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20XX 年 6 月 21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 20XX 年 11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审理。原告伊莱利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邰红、吴玉和,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人久、程强,第三人恒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伟、孙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 6874 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恒瑞公司就伊莱利利公司所拥有的号发明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一、证据 1 是否可以作为对比文件使用。1、证据1 和反证 6 的技术内容均属与本发明技术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域密切相关的技术领域,讨论骨质疏松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检索到证据1。2、反证 1 和反证 4 中的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反证 5 中的证人属于伊莱利利公司的雇员;反证 11 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其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