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库存及来料加工协议甲方:**市**区风威钢铁开料厂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1、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将钢卷寄存在甲方厂内仓库及待加工一事,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 甲方收到乙方的材料后,必须及时出具入库单给乙方,入库单上必须清楚地标明货物名称、规格、件数、重量及包装完好状态,并加盖企业公章或仓库专用章;本入库单一式三联,甲方留底两联,乙方一联(为方便操作,甲方先入库单传真给乙方<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期每月必须在月底将原件交还给乙方)。2、 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乙方存放材料,必须法律规范装卸,按钢卷组号、按规格堆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材料破损、变形、浸水、火灾烧毁等,双方协商解决,如丢失时,甲方必须按损失价值(材料进货价)全额赔偿给乙方。(如因地震等不可抗拒的天灾除外)。3、 甲方必须做好防水防锈等措施,并对库存钢材材料规格及数量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甲方不得调换乙方材料或使用乙方的材料,如发现甲方有上述现象,甲方必须按调换材料或使用材料进货价 1.5 倍赔偿给乙方。4、 甲方有权拒绝甲方认为无法保存的材料;如:容易压扁的材料、难以保存的材料。乙方需要寄存要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通知甲方。5、 乙方存放于甲方仓库的材料,若在甲方加工的,则甲方给予乙方免除三个月仓储费与装卸费,超出三个月根据超出一天 0.3 元/吨*天收取仓储费。若不在甲方加工而原卷出仓的,则甲方收取乙方 15 元/吨 的装卸吊机费,仓储时间超出三个月的,根据超出一天 0.3 元/吨*天收取仓储费。(含税)6、 乙方有权调整仓储费等相关费用。(1)乙方应提前 30 天通知甲方;(2)甲方不同意调整的,应当自接到乙方通知后 30 天内对货物进行处理(出仓或转仓),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新的收费标准。7、 由于甲乙双方长期合作,甲方应优先保证乙方委托的钢板加工,必须以最快捷优先处理。2、 分条料质量按以下要求执行:1、 每卷分条平直料均要标明原卷的产地、钢号、卷宽等。2、 材料表面不得有波浪、起骨、划痕、夹杂、超厚、超薄等缺陷,甲方分条平直时如发现原卷自身有缺陷,应立即停机,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剪切加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及处理,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所造成经济损失。3、 分条料宽度公差:所有规格均为:+0/-0.05MM 内具体以加工单为准。4、 月亮弯:≤1/2000。5、 毛刺:≤0.03MM。3、 称重与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