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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医疗器械买卖案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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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一起医疗器械买卖案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要点提示】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合同作为维系经济运行纽带的作用更为突出。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对于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只有从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在合同效力方面的先进经验,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全面并且切合中国实际的推断,才可以既保护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案情】 2024 年 10 月,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简称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拓能公司)签订了《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提供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模拟机、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收到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后向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支付 140 万元定金,其余款项以租金形式支付;租售期限 10 年,第 1 年至第 2 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 80%、第 3 年至第 4 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 70%、第 5 年至第 10 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50%,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年收入租金保底金额为 95.6 万元;因资质文件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问题,责任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承担。 协议签订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积极准备履行合同的前期工作,并于 2024 年至 2024 年间向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支付了全部定金 140 万元。2024 年 3 月,设备安装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才得知该设备的放疗系统主要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不得投入使用。2024 年 12 月,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生产厂商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承诺 2024 年下半年可获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但截止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起诉时,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和生产厂商仍未提供该产品的资质文件。 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认为: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在设备安装后不能及时提供该设备的生产注册证书,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承诺的延缓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资质文件,从而导致成套设备至今无法使用,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为履行协议投资数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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