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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制度VIP专享VIP免费

人民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制度_第1页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人民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制度为了避开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院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防护工 作。 2. 辐射装置在使用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评 价报告;使用过程中由省疾控中心每年进行监测。 3. 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 4.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进 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直接 接触射线时需按标准穿着防护用品。 5. 放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开 因辐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异常照射事件的发生。 6. 放射工作场所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 7. 辐射装置使用科室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治疗项目相适应的 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护监测法律规范。根据照射正当化 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开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 先告知患者和受照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8. 发生辐射事故时,应根据《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 时报告医教部和相关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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