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摘要: 在我国 , 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 年的税制改革 , 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 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 税法体系得到初步确立。但是 , 依据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完整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而对中国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研究方法 尚显 单一 、研 究人 员知 识 结构 不 合理 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增 加了困 难。并且,在税法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存在地方行政干预过多,纳税人纳税意识差,法制观念仍较淡薄等问题。为此,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研究合作,发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其次应当重点培养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发展壮大夯实必要的基础;税法执行方面应当采取强化依法治税,确保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法制观念等措施。关键词: 税法体系;立法现状;问题;对策研究正文:一、 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要分析一个法律部门的立法现状,是否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首先必须明确一个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是什么。而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是这一标准的重要体现,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内容完备,要求法律门类齐全,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如果法规零零星星,支离破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虽然制定了,但规定的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就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第二,结构严谨。要求各种法律法规成龙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配套而建立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其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第三,内部和谐。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所有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且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要克服从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立场出发来立法的倾向。第四,形式科学和统一。从法的不同称谓上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出一个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效力层次及适用范围。第五,协调发展。法不是一种孤立现象,在法的体系的发展变化中,要在宏观上和微观上做到与外部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适时地进行法的立、改、废活动。上述法律体系的特征,作为衡量法的体系是否建立的标准,对于法的次级体系,例如税法体系,也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