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要注意几个问题。 3、我省实施国家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219种蔬菜免征增值税及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要注意几个问题 201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结合该文件和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规定,提出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资料 企业对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要主动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了解该项税收优惠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纳税人书面申请免税报告;《备案(审批类)免税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在纳税申报前应取得税务机关认定的相关资料,方可申报免税。 二、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企业2011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中,如果有期末留抵税额,财务人员应根据年初“库存商品”明细余额,并结合盘点表,对照文件列举的品种,确定有无蔬菜类金额。除2012年1月购进蔬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外(含运输发票),还应将本期取得的可抵扣凭证,以及期初留抵税额中,经比对无法划分应税和免税货物的进项税, 按规定方法计算进项税转出数(下文说明): 例如: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当地农产品等土特产,包括蔬菜、水果两大类。2011年12月末“增值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