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 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 虚 假 财务会计报 告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 行职 责、抵 制违 反 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 报 复 。 第六条 对认 真执 行本法,忠 于职 守 ,坚 持 原 则,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会计人员,给 予精 神 的或者物 质 的奖 励 。 第七 条 国务院 财政 部 门 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 级 以上 地 方各级 人民政 府 财政 部 门 管理本行政 区 域 内 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由 国务院 财政 部 门 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 国务院 有 关部 门 可 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 殊 要 求 的行业实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具 体办法或者补 充 规定,报 国务院 财政 部 门 审 核批 准 。 中国人民解 放 军 总后 勤 部 可 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制定军 队 实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具 体办法,报 国务院 财政 部 门 备 案 。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 发 生 的经济业务事项 进行会计核算,填 制会计凭 证,登 记 会计帐簿,编 制财务会计报 告 。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 假 的经济业务事项 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 经济业务事项 ,应 当 办理会计手 续 ,进行会计核算: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