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 A.1053(27)决议 (2011 年 11 月 30 日通过) 2011 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指南 大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15(j)条关于大会在海上安全及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规则和指南方面的职能, 还忆及: (a) 1988 年国际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大会通过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88年议定书》和《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88 年议定书》,特别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分别纳入《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b) MEPC.39(29)决议通过的修正案,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纳入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 (c) MEPC.132(53)决议通过的修正案,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纳入 MARPOL 附则 VI;和 (d) 下列决议通过的修正案,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纳入: (i)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MEPC.40(29)决议和 MSC.16(58)决议); (ii)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规则)(MSC.17(58)决议);和 (iii)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 规则)(MEPC.41(29)决议和 MSC.18(58)决议, 还忆及大会 A.997(25)决议通过的《2007 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检验指南》(检验指南),用以协助各国政府实施上述文件的要求,以及 A.1020(26)决议通过的对检验指南的修正案, 进一步忆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59届会议上以MEPC.180(59)决议通过的对检验指南的修正案, 认识到鉴于自A.1020(26)决议通过以来上述 IMO 文件的各修正案的生效或实施,需要对检验指南作进一步修订, 审议了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89届会议上以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62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案: 1.通过《2011 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指南》,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提请各国政府在按相关 IMO 文件要求执行检验时实施所附检验指南的规定; 3.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保持对本检验指南的审查,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修正; 4.废除A.997(25)、A.1020(26)和 MEPC.180(59)决议。 A.1076(28)决议 (2013 年12 月4 日通过) 2011 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指南修正案 大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15(j)条关于大会在海上安全及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上污染规则和指南方面的职能, 还忆及: (a) 1988 年国际检验和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