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层设专项审查术超限高建筑工程抗震防技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11 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 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 6 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 8 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 7 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 1 0 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 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 房屋高度大于 2 4 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的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主要范围参见附录一。 第三条 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 — 2 — 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 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 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 (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或跨度大于24m 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 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 (四) 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 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 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 (二)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三) 审查后及时将审查信息录入全国重要超限高层建筑数据库,审查信息包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