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考 试 培 训 就 找 中 法 网 学 校 品牌 名师 业绩 2010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精讲内容增补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讲解】修正案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做了重大修订。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了多元归责原则,即违法责任和后果责任并行的原则。据此,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客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即致害行为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 行为。 4 .损害后果: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遭成实际损害后果,这里须强调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5 .法律规定:受害人要求国家赔偿必须依据本法,否则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司 法 考 试 培 训 就 找 中 法 网 学 校 品牌 名师 业绩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讲解】这里有必要对行政赔偿的范围做一总结: 行政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 人身自由权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