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中国人寿十大寿险理赔案件 1 投保鸿丰 车祸遇难获赔318 万 赔付金额:318.6 万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丰 2008 年 4 月 30 日,客户孟某在北京某银行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100 万元,基本保额106.2 万元, 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当年9 月 16 日晚,孟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环卫局的环卫车辆发生碰撞,抢救无效身亡。12 月 3 日,整理遗物后发现孟 某保单的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北京市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 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3 倍保额的规定,2009 年 1月 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318.6万元,受益人对公司理赔工作表示满意。 2 中毒身亡 投保4 险获赔308 万 赔付金额:3088114 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鑫、新简身险 康宁终身、吉祥卡A 客户朱某,是江苏省某大型连锁酒店老板,保险意识较强,2005年至2008 年间先后在中国人寿寿险江苏省分公司投保了3 年 期交的《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0 万元;20 年期交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年交保费1 万元;20 年期 交的 《国寿康宁终身保险》, 年交保费26730 元; 以及 《吉祥卡A 保险》。 2009 年 6 月 14 日,朱某被家人发现一氧化碳中毒身故。接到报案后,公司迅速开展调查,确认被保险人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给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共计3088114 元。 3 认购保险 4 次购买获赔286 万 赔付金额:2863283 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泰、国寿鸿丰 河北客户刘某于2004 年 3 月 10 日在当地银行投保《国寿鸿泰两全保险》,趸交保费20 万元,基本保额209676 元;2007 年 3 月 14 日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20 万元,基本保额212400 元。2007 年 6 月 20 日,深感所投险种合适的刘某 再次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60 万元,基本保额637200 元。并于2008 年 12 月 23 日再次投保《国寿鸿泰两 全保险》,趸交保费10 万元,基本保额104807 元。 2009 年 4 月 1 日,刘某的丈夫报案称,当年2 月 13 日刘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当场身亡。 接到报案后,中国人寿寿险河北省分公司立即核实事故情况,确认被保险人因意外车祸死亡情况属实,给付身故保险金 2863283 元。受益人收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