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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_1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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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XX 省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11)32 号 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 省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XX 省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XX 省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方针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 18 号),提高既有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能力,提升使用品质,市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以下简称“综合改造”)。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本市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设防未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既有房屋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并根据其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一)排查鉴定对象。 1.1980 年以前建成的城镇房屋建筑。 2.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村住宅 3.1980 年至 2002 年期间建成的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实施方式。 1.经鉴定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经评估具有加固价值的,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进行综合改造工作。 2.经鉴定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评估不具有加固价值的,经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同意后,由区县政府组织责任主体按计划予以拆除,并做好搬迁安置工作。 3.经鉴定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由区县政府建立档案、汇总信息。 二、确定主体 (一)直管公房,房屋建筑管理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二)单位自管公房,房屋建筑产权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三)已售公有住宅,原售房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原售房单位灭失的,现接管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无接管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责任组织实施。 (四)其他私有房屋建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实际占有人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依法配合综合改造工作。 三、落实责任 成立 XX 省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担任,成员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驻京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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