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 市“321 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 市“321 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321 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 XX 市委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321 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培养领军型科技创业家、集聚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等的创业启动及税收扶持,以及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相关经费支出。 第三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包括园区,下同)两级财政分级承担。 第四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绩效导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项目、标准和资金使用 第六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根据每年确定的人才资助计划,重点资助以下引进人才: (一)“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 (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 (三)“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 第七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市、区(县)财政按各 50%给予企业初创扶持。其中入选重点扶持项目的,给予 2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入选扶持项目的,给予1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二)对入选“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对入选企业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三)对入选“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人才注册企业,参照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的全额补贴。 (四)对“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培养对象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首次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给予自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 (五)对“321 计划”项目受理、评审、培训、推介、宣传及考核奖励、人才服务等有关经费,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