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XX 年) XX 省 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试行) 2010 年 6 月 20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路路政许可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根据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一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公路路政许可委员会,对复杂或者重大的公路路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路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七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八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第九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十二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十三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十四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第十五条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 XX县区设置广告设施。 第三章管辖 第十六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 (一)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国道、省道或者使国道、省道改线; (二)跨越、穿越国道、省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