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孙元森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青民四商终字第 20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代表人丁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向明、肖颖,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元森。 委托代理人程咸密、朱蕾,康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元森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4)黄商初字第 318 号民事判决项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向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09 年 5 月 6 日,青岛交运大型起重运输公司与被告就鲁 B93948 号解放车签订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合同一份,被保险人为青岛交运大型起重运输公司,保险期限自 2009 年 5 月 7 日起至 2010 年 5 月 6 日止,其中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 500000 元。被保险人青岛交运大型起重运输公司于同日缴纳了保险费 8666.63 元,被告于同日开具保险业专用发票一份。二、2009 年 7 月 24 日,原告雇佣的司机汲永生驾驶该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海尔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地点,与顺行在前的潘国君两轮摩托车尾随相撞,致潘国君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汲永生负事故主要责任,潘国君负事故次要责任。鲁 B93948 号车辆的实际车主为孙元森。后,死者潘国君的近亲属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孙元森等人,2009 年11 月 30 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黄民初字第 2311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孙元森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395988.8 元,其中死亡赔偿金 260352元、丧葬费 10343.7 元、交通费 1800 元、被扶养人潘世传生活费 13499.1元、被扶养人贺连荣生活费 89994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00 元。此判决已生效,本案被告已实际理赔 293914.2 元。三、2010 年 3 月 23 日,被保险人青岛交运大型起重运输公司与原告达成保险合同索赔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此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事故的理赔权转让给原告,并于同日以特快专递形式将转让事宜通知被告。庭审中,被告陈述其未收到索赔权转让的通知。 以上事实,有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