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事业单位的进展与改革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游离于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是与我国的人事制度的历史分不开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构建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同时,建立了干部人事制度。这种制度架构使得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我国一直被看作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反映的是干部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后者反映的则是工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是根据干部管理或者比照公务员管理,与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管理分开,形成人事关系由人事部门管理,劳动关系由劳动部门管理。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全面推行的劳动合同制使企业内部的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被打破,政府职能的转变催生了公务员制度,原来笼统的干部人事制度已经分化,且不复完整存在。在这个大背景下,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使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2000 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会同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发布了一系列推动科研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和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24 年 7 月 6 日,国务院批准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法[2024]35 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打破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长期存在的铁饭碗制度,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思路、目标和具体方案,即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用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并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以及法律规范的解聘、辞聘制度。该《意见》实施后事业单位的改革随之展开。事业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实行了三方面的分流:其一,比照公务员序列管理。将一些法律授权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兼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序列管理。人事关系的性质在法律上归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者的权益由相应的公法性质的“人事法规’’调整。其二,直接划人劳动法调整。这主要是一些科研机构在改制时同时明确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劳动法调整,原人事关系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其三,以科、教、文、卫系统为代表的事业单位正在实行聘用制。但这类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哪个部门法调整,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临时还不知去向,无“法”适用。而对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