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第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六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七条 丽水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质监站)受丽水市交通局委托,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工作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参加起草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制度。(二)指导协调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讨论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信息。(三)组织全市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大中型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抽查。(四)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交通局)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参加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