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继线业务入网协议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电信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北京市电信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1)有权选择使用北京市电信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和接受相应的通信服务。(2)有权对北京市电信公司的电信业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3)应在北京市电信公司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使用电信业务服务的费用。(4)登记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并提供客户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登记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5)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6)应注意保管使用电信业务的密码,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2、北京市电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2)有权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3)本协议终止后,有权收回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4)因客户欠费等客户信用原因,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项目。(5)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6)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为客户提供电信业务服务。(7)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和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8)提供电信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9)因电信业务进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而引起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更改客户电话号码,应提前 10 日告知客户,号码更改后,应在 20 日内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10)北京市电信公司的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可以实行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信函通知于寄出后(以邮戳为准)48 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告于通告发出 24 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 7 日内与北京市电信公司协商,否则北京市电信公司将认为客户已知悉并同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