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银盛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负责人:祝晓军,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桂艳,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圣囡,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银盛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丽敏,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黎黎,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银盛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辽民二终字第 8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 年 8 月 14 日作出(2024)民申字第 557 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明焰、王闯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永妹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 年 12 月 12 日,辽宁华安拍卖有限公司在辽宁日报上发布出售鞍山、朝阳、锦州、阜新、营口、盘锦及葫芦岛等七个地区的资产包的拍卖公告。 2005 年 12 月 27 日,沈阳银盛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盛天成公司)通过辽宁华安拍卖有限公司以拍卖方式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沈阳办)购得了鞍山、朝阳、锦州、阜新、营口、盘锦及葫芦岛等七个地区的资产包并全额支付了拍卖价款 7350 万元。拍卖成交后,银盛天成公司与华融沈阳办签订《债权及实物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华融沈阳办将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阜新、鞍山、锦州、朝阳、盘锦、营口、葫芦岛等七个地区的资产包,包内资产总额约 26 亿元,包括金额约人民币 24.8 亿元的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其中本金 11.45 亿元,利息 13.35 亿元;实物资产 13 项,账面价值约 1.335 亿元转让给银盛天成公司,银盛天成公司一次性向华融沈阳办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 7350 万元。华融沈阳办收到银盛天成公司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 30 日内将收购档案和处置档案的现有材料全部移交完毕,将证明其对实物资产拥有处分权的文件交付给银盛天成公司,并制作实物资产交接清单,由双方在实物资产所在地共同填写实物资产交接单,即视为已履行了实物资产交付义务。自资产转移之日起,银盛天成公司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