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生猪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公路生猪运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经公路运输、检疫合格的生猪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直接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运输保险标的车辆发生碰撞、倾覆造成保险标的死亡; (二)由于运输保险标的车辆碰撞、倾覆而造成货架变形导致保险标的丢失、哄抢又无法找回的损失;(三)由于运输保险标的车辆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死亡。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二)盗窃、抢劫或数量短、缺的损失(包括车、货同时失踪);(三)因疾病、中暑、冻、饿、饲养或管理不善而导致被保险生猪死亡等损失;(四)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交通堵塞或运输延误所造成的损失;(五)运载被保险生猪的车辆未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事故,因其他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运输车辆无法正常行驶而引发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六)市价跌落;(七)属于发货人(押运人)的责任或司机的故意行为而引起的损失;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押运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第六条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一切间接损失;(二)任何法律诉讼费用;(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保险期间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签发保险凭证后,被保险生猪运离始发地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到达指定目的地终止。保险金额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生猪产地市场价的 70%,并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第十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