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0/09/07【实施日期】 1991/05/01【内容分类】 一般经济法【文号】 主席令第三十二号【题注】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正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第三章 铁路建设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化代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 国家重点进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进展。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 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 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技术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制定。 第九条 国家鼓舞铁路科学技术讨论,提高铁路科学技术水平。对在铁路科学技术讨论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